问答

北京国企取暖费发放标准 北京取暖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统一供暖的职工个人取暖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

二、职工个人住房取暖费原则上由住户中为主的男职工报销,双职工的由房屋产权人所在单位报销。非个人产权住房或产权人死亡的,具体按下列规定程序报销:

1. 属单位分配住房的,经单位同意,由分房单位报销;

2. 住户中只有一名职工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3. 住户中有两名以上职工的,由为主的一名男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4. 无男职工或男方失业的(凭失业证)及军人家属,由为主的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三、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由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报销。

四、伤亡职工户家中无其他职工的,由发给家属和子女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单位缴纳至子女成年为止。

五、职工拥有两处以上住宅的,单位只承担一处住宅的取暖费。

六、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主视为从业(在职)人员。

七、职工取暖费报销限额按以往管委会规定执行,超额面积自行负担。其中:

1. 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享受同级别分房待遇人员,下同)在16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

2. 机关副局级领导干部和经区党工委批准进入局级以上领导班子的开发区正处级干部在12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

3. 机关正处级干部在11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

4.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在95平方米内据实报销;

5.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职务在上述相应限额标准内报销,其他干部职工按95平方米限额报销。

八、由管委会办公室、房产管理部门、社会事业管理局等单位管理的职工周转性住宅取暖费,由管理单位缴纳。

北京国企取暖费发放标准 扩展

一、北京取暖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1、《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取暖补贴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取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2、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3、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2008年至2009年取暖季的取暖补贴已发放的,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未发放的应按新标准发放。

4、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130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5、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440元。

6、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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