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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工时制最新规定

综合工时制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综合工时制规定是在符合条件情况之下是可以采取综合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待遇编辑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工时制最新规定

综合工时制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其核心是以周期内工作时间为基础,实现工作量和效益的最大化,并根据具体情况在周期内进行弹性调整。目前,国家对于综合工时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施条件:企业应当符合一定规模条件、从业人员同意参加、劳动管理秩序良好等条件。

2. 签订协议: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综合工时制协议,并明确工作周期、正常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安排、工资计算等事项。

3. 工作时间:综合工时制下,每个工作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应不超过40小时,但允许根据某些行业或岗位的特殊要求,设定适当的总工作时间上限和弹性工作时间范围。

4. 休息时间: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同时在综合工时制下,应该设置相应的休息规定和措施,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利。

5. 加班安排:企业在执行综合工时制的过程中,仍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加班时间和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综合工时制虽然可以为企业和从业人员带来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但也存在风险和挑战,需要企业慎重考虑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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